欧盟CE认证娱乐游艇RCD指令
欧盟CE认证娱乐游艇RCD指令是基于安全目的制定的,只要针对用于运动和休闲的任何类型总长度在2.5-24米的船只(可以是出租或者娱乐性划船训练)。现行的游艇指令2013/53/EU从2016年1月18是开始实施,替换旧指令94/25/EC。
欧盟游艇CE认证RCD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:
1.本指令适用于游乐船、部分完成的船和附录II所述的单独的和已安装的零部件。
2.“游乐船”应指无论采用何种推进方式,按适用的协调标准测量,船身长度2.2M-24M,用于运动和休闲的任何类型的船;
3.对于同一船只既可以用于出租也可用于娱乐性划船训练的时候,当其为娱乐目的投放市场时,也应适用本指令。另外包括船上的备件,它们为:
A、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。
B、外挂发动机的起动保护设备
C、方向盘,操纵机构,电缆组件
D、燃料箱和燃料管道
E、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
欧盟游艇CE认证RCD指令适用的产品范围:
1.仅用于比赛的船,包括制造商标明的比赛用划艇和训练用划艇;
2.皮艇和帆布艇,平底船和脚踏轮桨艇;
3.帆船;
4.动力冲浪板,个人水运工具和其他类似的动力船;
5.主要用原来的材料建造的,并由制造商标明系1950年以前涉及的有历史意义的原船或其单件仿制品;
6.只要以后不投放欧洲市场的实验船;
7.为个人自用而建造的船,只要今后5年内不投放欧洲市场;
8.在不违反第2款的规定,特别是在不违反1982年10月4日对内河航运船只规定技术要求的82/716/EEC指令中规定的那些条款的情况下,专用于船员或为商业目的用于载客的船只,无论其载客量多少;
9.潜水艇;
10.气垫船;
11.水翼船、
游艇的类型:
A级——海洋型:船舶为长期性的海上航行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8级以上,浪高4米及以上的情况,并且船舶用品大部分自给自足。
B级——海上型:船舶为海上航行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8级(含8级)以内,浪高4米(含4米)以内的海上情况。
C级——海岸型:船舶为近海水域,大型海湾,海湾口,湖泊,河流流域而设计。能够抵御风力6级(含6级)以内,浪高2米(含2米)以内的情况。
D级——防护型:船舶为小型湖泊,河流,运河而设计,能够抵御风力4级(含4级)以内,浪高0.5米(含0.5米)以内水面情况。
另外,每种型号的船必须设计制造成符合相关的诸如稳定性,浮力特性以及其他的必须性能的需求(具体产品有具体需求)。
游艇CE认证对其安全部件规定:
充气艇 :
标准ISO 6185-1:无动力的充气艇;不超过4.5kW的充气艇;皮划艇和橡皮船;帆的最大受风面积不超过6m2的充气皮艇。
标准ISO6182-2:动力范围在4.5KW-15KW的充气艇(含15KW);帆的最大受风面积超过6m2的充气皮艇。
标准ISO6182-3:动力超过4.5KW-15KW的充气艇;动力超过75KW的近海型充气艇。
常规游艇(非充气):
标准ISO 12217-3:船体长小于6M的非帆艇;船体长小于6M帆艇。
标准ISO 12217-1:船体长大于等于6M的非帆艇。
标准ISO 12217-2:船体长船体长大于等于6M的帆艇。
游艇安全部件充气:
船内或船尾发动机的点燃保护设备:标准EN28846;
游艇发动机的启动保护设备:标准ISO11547:;
燃料箱和燃油管道:标准ISO21487,ISO10088:;
安装的舱口盖和舷窗:标准ISO12216;
方向盘,操纵机构,电缆组件:标准ISO10592, ISO13929, ISO 15652,EN28848,EN29775,ISO8847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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