REACH拟对纺织品开展致癌物质管控
REACH拟对纺织品开展致癌物质管控
近日,欧盟化学品管理署(ECHA)就一项REACH限制提案开展公众咨询,拟限制纺织、皮革、毛皮、真皮等材料中的皮肤致敏物质限于甲醛、六价铭等。该项公众咨询截止至2019年12月19日。
根据提案,REACH法规附件XVII拟新增如下内容:
CLP法规附件VI归类为1/1A/1B类皮肤致敏物;可能导致过敏性接触性皮炎的分散染料
一、全部或部分采用纺织、皮革、兽皮、毛皮制成的以下物品,如果物品或者物品的任意部分,在销售时所含物质的单独含量等于或
段3中规定的含量,则不得投放市场:
1.服装和相关配件;
2.除服装外,在正常或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情况下,会与人体皮肤发生接触,某种程度上类似于服装的物品;
3.鞋类
二、.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,在销售时不得含有(含有即超过检出限)法规(EC)No1272/2008附件VI统一归类为第1类,1A类,敏物的分散染料或者列于表2的分散染料。
三、第1段所列物品或物品部件在销售时不得含有超过规定含量的以下物质:
1.第1段所述所有材料中六价铬化合物的单独含量大于1mg w/w;
2.第1款所述所有材料中甲醛含量大于75mgw/w;
3,纺织品中1,4对苯二胺含量大于250mg w/w,皮革、曾皮和毛皮中1,4对苯二胶含量大于210mg;
4.纺织品中镍化合物的含量大于130mg w/w,皮革、鲁皮和毛皮中镍化合物含量大于110mg;
5.纺织品中钻化合物含量大于70mgw/w,皮革、鲁皮和毛皮中钻化合物含量大于60mgw/w
6.未在第3段i~v条中涵盖的,法规(EC)1272/2008附件VI中所列第1类,1A类或1B类皮肤致敏物,在纺织品中单独含量大于130m革、鲁皮和毛皮中单独含量大于110mg.
四、第1至3段的要求应不影响任何更严格的限制或现行规定的施行。
第1至3段不适用于:
1.法规(EU)2016/425或法规(EU)2017/745范围内的服装,相关配件,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;
2.法规(EU)528/2012范围内用作生物杀灭剂产品中活性成分的物质。
3.2023年1月31日之前在联盟中最终使用的二手服装,相关配件,除服装外的物品或鞋类的投放市场。
五.如有,则应使用欧洲标准化委员会(CEN)批准的标准,作为验证第1至3段物品符合性的测试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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